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590號
KSEV,105,雄簡,2590,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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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90號
原   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邱名鴻
被   告 銀座大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審訴字第二00號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含其後所改分之訴訟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 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若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以原告或被 告無訴訟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 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又關於非法 人團體之訴訟,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 訴。因此,關於非法人團體涉訟時,該團體之管理人,得否 代表該非法人團體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 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 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林國治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惟本院因審理被告其他訴訟事件查知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業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改選為由訴外人王正良擔任 之,且被告原法定代理人林國治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認前揭 改選會議有瑕疵,復於106 年2 月10日提起確認會議決議不 存在等事件,現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200 號審理繫屬 中,業由本院調卷確認無訛。是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究竟誰屬,即繫諸被告改選主任委員選舉結果是否有效而定 ,且此法律關係涉及本件後續訴訟程序如何進行之適法性, 揆諸前揭意旨,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200 號確認會 議決議無效等民事事件(含其後所改分之訴訟事件)訴訟終 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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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