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8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被 告 林家琦 林漢銘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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