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279號
原 告 陳雪琴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洪仲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靜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依原告出具之估
價單,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3,000 元,其中包含被告房屋維修
部分130,000 元、原告房屋維修部分73,000元,而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2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
聲明後,原告房屋維修部分擴張為338,400 元,被告房屋維修部
分不變,是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6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0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10 元,尚應補繳2,8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