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730號
KSEV,105,雄簡,1730,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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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大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致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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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