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546號
KSEV,105,雄簡,1546,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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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聲請人就原告陳勝雄與被告鼎勵規劃有限公司、長竑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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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