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927號
KSEV,105,雄小,2927,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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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雄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王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2927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
3 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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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