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6年度,7號
MKEV,106,馬小,7,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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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馬小字第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曾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馬小字第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拾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零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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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