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141號
FYEV,106,豐補,141,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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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張劉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4,0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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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