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126號
FYEV,106,豐補,126,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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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亭宇等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3,591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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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