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亭宇等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3,591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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