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訴字第2號
原 告 廖繼容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碧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湯詠煊 住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3
被 告 蔡廖千毓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號
蔡青芸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林祈帆 住臺中市○○區○○○街0號
林捷為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複代理人 謝雪嬌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