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602號
FYEV,105,豐簡,602,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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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仲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聰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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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