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易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三)第 2行「8張」應更正為「6張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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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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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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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hone6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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