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1號
原 告 莊慶發
告 陳秀花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455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