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然昕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秋燄
蘇信宇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