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237號
HLEV,105,花簡,237,2017030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魏柑妹
      蕭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