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32號
KSYV,106,家訴,32,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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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黃榮華 
被   告 林美完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丁玉雯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 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3月13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尚 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 是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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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