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110號
KSYV,106,家救,110,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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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蔡耀國
代 理 人 李玲玲律師
相 對 人 羅依芳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依芳間清償債務事件,其主張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 雄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依 上開審查表所載,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之理由 係以:全戶人口數2人,可扣除人口數1人,應計算人口數1 人,收入總額21,008元,可處分之收入淨額21,008元,收入 上限23,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總額0元,可處分之資產淨 額0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 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無資力之狀態,其申請非顯 無理由。又由案情概述單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清償債務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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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