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2號
KSDA,106,簡,12,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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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儷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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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