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陳儷方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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