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8號
KSDA,105,簡,8,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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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訴訟代理人 高育源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106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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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