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素娟
代 理 人 龔郁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0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9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至106年1月22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彰化商業銀行│林永潔 │彰化商業銀│812608999910│50,592元 │105年8月1日 │KB1668200 │ │
│ │七賢分行 吳 │ │行七賢分行│00 │ │ │ │ │
│ │美侖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