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袁志業
蘇明傳
共 同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2日所為之
106年度訴字第88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袁韻婕」之記載,應更正為「袁韻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 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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