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1號
KSDV,106,訴,18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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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郭瑞茂
被   告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宥廷

被   告 陳項雨
      連淑如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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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