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郭瑞茂
被 告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宥廷
人
被 告 陳項雨
連淑如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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