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黃敏吉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李冠宏(原名:李宗旺)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68,123元,應繳裁
判費166,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6,1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