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與被告王登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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