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文貴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76,9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6,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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