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34號
KSDM,106,簡,534,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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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光祚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毒偵字第6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丘光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5544號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復因再犯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678號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所列「初犯」或「5 年後再犯」之情形,依同條例第23條 第2 項規定,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徒刑後,再犯施用毒品,足見 戒毒意志不堅,應再矯治;兼衡被告施用毒品損害自身健康 ,雖有治安顧慮,尚未直接侵害他人,危害相對較輕,復已 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學歷五專畢業,經濟勉持,及其 犯罪之動機、情節、違反義務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2公克)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其他扣案之吸食器1 組,據被告 供述屬於他人所有,又無證據足證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或預備之物,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6662號
被 告 丘光祚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丘光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 ,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5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詎猶不 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5 年11月19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7 樓 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11月24日 8 時20分許,警方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之5 查緝毒品案件時,丘光祚適在場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共0.22公克、驗後淨重共0.042 公 克),經採集其尿液送請鑑定,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丘光祚於偵查中自白│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施│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1次之事實。 │
├──┼───────────┼───────────┤
│ 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證明被告於105 年11月24│




│ │局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日11時25分許為警採集之│
│ │(尿液編號:C105830 )│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
│ │、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紀錄查核表(檢體編號:│反應,佐證被告上揭施用│
│ │C105830 )、臺灣檢驗科│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1 次之事實。 │
│ │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 │
│ │C105830 )影本各1 份 │ │
├──┼───────────┼───────────┤
│ 三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佐證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
│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非他命1 包(毛重0.22公│ │
│ │克、驗後淨重0.042公克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 │
│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 │
│ │份 │ │
├──┼───────────┼───────────┤
│ 四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 │表、矯正簡表 │畢釋放後5 年內已再犯施│
│ │ │用毒品案件後,又犯本件│
│ │ │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丘光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至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共0.22公克、驗後淨 重共0.042 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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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