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丁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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