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4號
KSDV,106,補,294,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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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丁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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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