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慶石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4,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