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太友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幸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臣佑商貿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844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1,78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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