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號
KSDV,106,補,24,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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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怡德
原告與被告許文南吳蒂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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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