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3號
KSDV,106,補,223,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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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金重恩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義評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
  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
  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0,000元,應繳裁
  判費44,0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3,5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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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