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郭珍瑞 郭丁財 郭秀鳳 郭海三 郭士明 郭登富 郭俞呈 郭姿岑 郭秉璋 郭貞君 郭哲良 陸渼淑 林欣蓁 林宏展 林怡君 康淑女 康弼程 康盟宗 郭洧誠 郭洧嘉 郭玥伶 呂威廷 呂書琴 呂玥葶 郭勳曄 郭政彣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海三 陳氏清草聲 請 人 郭祐宸 郭獻夫 郭胤瑭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士明 陳玟齡聲 請 人 郭豐禔法定代理人 郭登富聲 請 人 張祐寧法定代理人 郭姿岑 張耀銘聲 請 人 郭欽凱法定代理人 郭姿岑 張耀銘聲 請 人 郭昶辰法定代理人 郭秉璋 廖慧如聲 請 人 陸振邦法定代理人 陸渼淑聲 請 人 楊夢玲法定代理人 陸渼淑 楊士基聲 請 人 翁玗晴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法定代理人 翁志瑜聲 請 人 康學初 康祖瑀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康淑女 康玉置聲 請 人 康孫萌法定代理人 康弼程 許華玲聲 請 人 林語茉法定代理人 呂書琴 林宗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郭邱五香(生前住高雄市○○區○○ 巷00弄00號)已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死亡,聲請拋棄繼承 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 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專屬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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