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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382號
KSDV,106,審訴,382,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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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82號
原   告 成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旺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 裁定(106 年度補字第188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25,844元,此裁定於106 年3 月1 日 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 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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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