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0號聲 請 人 葉天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服、吳雲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 日)。二、相對人吳清服、吳雲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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