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990號
KSDV,106,司票,99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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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葉天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服吳雲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
  日)。
二、相對人吳清服吳雲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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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