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OSMOS INDUSTRY INC.、陳美秀、宏揚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蔡振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COSMOS INDUSTRY INC.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
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
;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
債務人陳美秀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二、債務人陳美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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