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劉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瑾、劉紅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
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
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蕭瑾、劉紅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