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45號
KSDV,106,司票,104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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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劉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瑾劉紅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
  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
  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蕭瑾劉紅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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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