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1號
KSDV,106,司拍,21,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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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振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振誌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 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6 月9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 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案外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於104 年6 月11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1,780,000 元,到期 日為105 年10月12日,詎屆期提示未獲全部付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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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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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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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鼓山 │內惟 │一 │1429 │ │586.67 │10000分之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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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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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0│內惟段一小段142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84.21 │陽台:5.95│全部 │
│ │ │ │13層樓房 │合計:84.21 │雨遮:2.32│ │
│ │ ├───────────────┤ │ │ │ │
│ │ │葆禎路72號十二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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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內惟段一小段2201建號,面積2,136.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8 │
│ (含停車位編號05,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 (含停車位編號06,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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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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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