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柯光祥
債 務 人 吳曾金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曾金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參
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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