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侯陳秀妹
債 務 人 侯文雄
一、㈠債務人侯陳秀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債務人侯陳秀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侯陳秀
妹、侯文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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