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37號
KSDV,106,司促,5637,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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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蘇張箱
債 務 人 蘇東冠
債 務 人 蘇秋明
債 務 人 蘇秋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鏡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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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