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蕭瑾
債 務 人 劉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陸萬捌仟柒
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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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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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0,378,787│106年1月3日 │2.15% │自106年2月3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2,017,823 │106年1月3日 │2.15% │自106年2月3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272,171元 │106年1月3日 │2.15% │自106年2月3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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