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62號
KSDV,106,司促,5062,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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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凱婷
債 務 人 吳建堂
債 務 人 黃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凱婷於民國97年11月至102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吳建堂黃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420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季如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建堂黃素貞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建堂、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24420│凱婷、黃素│1月1日起  │      │       │
│  │元  │貞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建堂、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4420│凱婷、黃素│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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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