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95號
KSDV,106,司促,4895,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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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賴晨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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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