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債 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士賢即凱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銷貨單、統一發票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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