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71號
KSDV,106,司促,4871,2017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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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債 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士賢即凱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銷貨單、統一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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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