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祥銘
債 務 人 郭宥銓(原名:郭家倫)
債 務 人 劉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參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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