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74號
KSDV,106,司促,4574,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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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劉家麟
債 務 人 鄒大麥(原名:鄒永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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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