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41號
KSDV,106,司促,4541,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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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崇瑞

債 務 人 劉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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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