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潘昱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昱淇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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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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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昱淇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131788│ │12月21日起 │ │ │
│ │7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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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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