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債 務 人 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明在
人
債 務 人 吳鄭碧珠
債 務 人 吳盈靜
債 務 人 吳建達
債 務 人 吳盈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陸仟壹佰零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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