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14號
KSDV,106,司促,4114,201703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余樹松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余樹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
  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僅為余樹松(民國101年4月5日歿)
  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管理余樹松之遺產範圍
  內之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